特登轉特目 須符合4大要件
農地工廠拚就地合法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經濟部去年公告通過特別登記工廠(特登)地目可轉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特目)之子法,是農地工廠合法化最後一哩;根據辦法,土地轉為特目須符合四大條件,包括取得特登、並於二○三二年三月十九日前提出用地計畫申請,以及不可有環保違規、須捐地三成或繳交公告現值五十%之回饋金、設置屋頂太陽光電等。
「工廠管理輔導法」在二○一九年三讀通過,四萬五千家農地工廠正式納入管理,須兩年內申請特登納管、十年內改善並取得登記、二十年內轉型成合法工廠。其中七千家是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三萬八千家是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前既存之未登記工廠;在此之後成立的未登工廠,一律不准合法、即報即拆。
而取得特登之工廠,須將地目由農地改變為特目(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才算完成最後一哩;經濟部去年公告「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列出取得特目條件。經濟部官員指出,過去農地如要報編成工業區,須達五公頃以上;而工輔法規定只要取得特登,符合條件就可申請為特目,兩公頃以下的農地工廠,就能從地目根本上納管。
辦法規定的第一要件,就是須於二○三二年三月十九日前提出用地計畫申請;取得特登大限為今年三月十九日,但考量取得特登後工廠需一定時間才能提出用地計畫,辦法給予十年緩衝期。
第二是須遵守環保法規,在用地計畫申請前三年內,未因違反環保法規遭停工或停業。
第三是須捐地三成或繳交回饋金。根據辦法,回饋金為變更使用總面積的當期公告現值五十%,可一次繳清或分期繳交,可在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一年內、兩年內、以及工廠登記前分別繳交二十五%。
第四是須規劃屋頂型太陽光電;根據辦法,發電設備面積至少須達屋頂之五十%,但如有饋線、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則須經台電或經濟部指定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免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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