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條款 可溯及既往
2019-12-17 23:19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立法院已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訂未來用電大戶須設置或購買一定比率的綠電。 經濟日報系資料庫
立法院已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訂未來用電大戶須設置或購買一定比率的綠電。因很多用電大戶早就在自家工廠屋頂裝太陽能發電,因此經濟部決定,用電大戶條款之適用可溯及既往,只要改為自發自用,原本已經設置太陽光電可認列符合用電大戶之規定,不必再新建綠電。
因應用電大戶條款實施,經濟部能源局、工業局現在全台各地主要工業區,包括竹科、中科、南科等召開說明會,直接向用電大戶說明規劃案;換言之,原訂要開利害人關係會議下到全台各地去開,因此用電大戶條款將推遲至明(2020)年第1季預告。
根據經濟部規劃,「用電大戶」定義將以與台電簽定契約容量5,000瓩為門檻,須建置10%、亦即500瓩的綠電,估計約有506用電大戶(約有300多家企業)受影響,預計可創造約1.05GW綠電裝置容量。
用電大戶主要是石化、塑化、鋼鐵、半導體、面板、電子資訊等業,且多為知名大企業,因應綠電時代來臨,很多業者早已自行在自家辦公室或工廠屋頂架設太陽光電,因此反映根本沒有空間再增建10%綠電裝置容量;經濟部從善如流,只要業者將已設置綠電改為自發自用,就可以認列符合用電大戶須自建10%綠電裝置容量之規定。
官員也指出,目前很多業者都是採出租屋頂,給能源業者開發綠電,將綠電賣給台電,未來若改為自發自用,不是賺賣電的錢,較符合用電大戶條款使用綠電之精神,而且業者也可因此取得綠電憑證,作為企業永續責任之證明。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定用電契約在一定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也可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方式代替。簡言之,用電大戶可在自行設置綠電、設置儲能裝置、購買綠電憑證、繳納代金四擇一。
經濟部對於「用電大戶」定義將採與台電簽定契約容量5,000瓩為門檻,須建置10%、亦即500瓩的綠電。經濟部將給予業者五年建置期,且設計獎勵機制,鼓勵業者提早完成。官員表示,業者對於上述規劃大致有共識。